“鋼琴王子”奏響商標維權樂章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10日 查看次數:1453
近期,“鋼琴王子”遭遇了商標困擾。李云迪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對第3162950號“雲迪yundi及圖”商標做出的爭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商評委需重新做出裁定。 據了解,李云迪憑借著精湛的鋼琴技藝在2000年獲得音樂界的“奧運會”——肖邦國際鋼琴比賽第一名,成為肖邦國際鋼琴比賽開賽73年來最年輕的金獎得主,被譽為“鋼琴王子”、“浪漫派鋼琴大師的接班人”。李云迪在第15、18、24、25、41和43類注冊了“李雲迪 YUNDI LI”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涉及樂器、服裝、教育和咖啡館等,其中的5件商標已獲準注冊。 隨著李云迪在國內、國外的聲名鵲起,與其名字相關的商標也漸漸出現,除了他本人注冊的以外還有21件,其中“云迪”商標被深圳市美合源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在第24類紡織品餐巾、枕巾商品上,“小云迪及圖”商標注冊使用在第41類學校、培訓服務上。 據悉,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區云迪琴行于2002年4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交了第3162950號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5類的吉它、鋼琴和電子樂器等。2003年8月,該商標被核準注冊。2005年8月,李云迪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商評委在2009年9月做出的爭議裁定中認定:第3162950號“雲迪yundi及圖”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李云迪在起訴時表示,“云迪”二字與其姓名“李云迪”之間有強烈的一一對應關系,第3162950號商標構成了對李云迪姓名權和名譽權的侵犯。云迪琴行注冊使用該商標,其復制、摹仿李云迪姓名的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李云迪的代理律師王亞東告訴記者,首先,存在先后成立的兩個云迪琴行,組織形式均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分別為樂某和張某,該商標的注冊人是樂某經營的云迪琴行,但在商標爭議過程中,僅有張某注冊的云迪琴行進行了答辯。商評委在審理過程中,誤將答辯人認定為張某經營的云迪琴行,并沒有盡到主體審查義務。其次,該商標注冊人即樂某的云迪琴行在設立之初的企業名稱為“福田區松田圣誕用品經營部”,經營范圍不包括樂器。在李云迪2000年一舉成名后,樂某才于2001年將企業名稱變更為“福田區云迪琴行”,并增加了經營“樂器”的項目。2002年樂某以深圳市福田區云迪琴行的名義申請注冊了第3162950號商標。因此,此案的另一代理律師陸蕾表示,商評委在商標爭議審理過程中,認定商標注冊人云迪琴行成立之初即名為云迪琴行,此認定與事實不符。 商評委認為,第3162950號商標與李云迪姓名相比較雖然二者均含有“云迪”二字,但無論是在文字部分還是整體構成上均與李云迪姓名有所不同,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與李云迪姓名之間建立聯系。因無足夠證據,商評委對云迪琴行注冊爭議商標存在復制摹仿李云迪姓名、借李云迪知名度謀取不法利益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依據商評委的辦案規則,商標注冊人系個體工商戶的,僅列明字號,不記錄業主姓名,商評委亦沒有主動審查主體的義務,因此,不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3162950號商標以個體工商戶“深圳市福田區云迪琴行”的名義注冊,雖然該琴行其后注銷,但該商標專用權人仍為當時的經營者樂某。訴訟過程中,盡管張某提交了“商標所有權轉讓協議書”,但沒有證據證明張某與樂某共同向商標局提出了轉讓申請并經核準和公告,所以,第3162950號商標的專用權人并未發生改變。而且,在收到兩份“深圳市福田區云迪琴行”營業執照后,商評委未盡主體審查義務,其評審程序存在不當之處。 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對案件的進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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