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康公司或失“尼康”車床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15日 查看次數:1375
12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日本尼康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尼康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該判決,尼康公司申請的第3565606號“尼康”商標將不能獲準注冊。 據了解,第3565606號商標由尼康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7類造紙機、車床等。2004年8月,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第1096000號“康尼及圖”商標近似為由,核準該商標注冊在造紙機等50件商品上,駁回其在車床等7件商品上注冊。商評委隨后亦作出駁回該商標在上述7件商品上注冊的復審決定。據悉,商評委在評審時,認為兩商標的中文文字部分相同,僅是排列順序不同,易導致市場混淆。 對于商評委作出的“混淆”認定,尼康公司向法院起訴時,主要舉證證明其“尼康”商標具有的顯著性和高知名度,并稱其在相關類別上注冊的“尼康”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此外,該公司還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第1096000號商標的市場知名度,以此證明兩商標均享有與自身相適應的市場影響力,在市場實際使用中不會引起混淆。 一審法院認為,兩商標的文字相同,易導致混淆,尼康公司雖主張相關公眾能明顯區分兩商標,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遂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截至發稿時,尼康公司尚未決定是否上訴。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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