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被判無效 圣芳品牌受損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16日 查看次數:1447
歷經12年,終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支持,在為合法擁有“采樂”商標欣喜之余,佛山圣芳(聯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圣芳)的代理律師謝先生也表示了幾分無奈,“我們質疑強生公司提交的3份證據,但是這3份證據卻曾經被作為認定其‘采樂’商標馳名的主要依據,由此導致我們自己的‘采樂CAILE’商標一度被撤銷。這3份證據帶給我們造成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我們為該商標權爭辯12年,不僅投入了人力財力,原本該蓬勃發展的‘采樂CAILE’品牌也因此遭受到嚴重影響。” 據謝先生介紹,其所指的3份證據是強生公司提交的西安楊森公司采樂酮康唑洗劑1994年至1997年的銷售量、廣告費的審計報告以及廣告監測數據。佛山圣芳認為,強生公司在前兩次申請中沒有提交過AC尼爾森公司的廣告檢測數據,在其第二次申請時,強生公司提交的1997年至2000年的廣告數據是由Zenith公司提供的,在2002年8月20日強生公司隨該次申請書提交的1997年至2000年“采樂”廣告費數據,依然是前述Zenith公司提供的?梢2002年8月之前,AC尼爾森公司并未為西安楊森公司提供廣告檢測服務,還不存在AC尼爾森公司的廣告檢測數據,因此2004年AC尼爾森公司提供的1995年至2004年的完整廣告監測數據這一事實本身,其真實性令人質疑。 佛山圣芳還指出,將強生公司提交的廣告費審計報告與廣告檢測報告數據對比可以發現,其提交的第20041-063號審計報告反映的1995年的廣告費為1328.5萬元,而廣告費監測數據為3089.4萬余元,審計報告反映的實際支出僅為監測數據的40%多;其提交的第2003128-1號審計報告反映1997年的廣告費為2540.7萬余元,而監測廣告費數據為1932.6萬余元,即實際支出比監測數據還多出600萬余元。佛山圣芳認為,上述情況說明,廣告費審計報告與廣告監測報告數據存在出入。 對此,謝先生表示,在強生公司提交的西安康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第2003128-1號審計報告中已經明示,“由于1997年度至2000年度貴公司發生的廣告費未按具體商品區分核算,貴公司委托的廣告代理機構盛世長城國際廣告有限公司向我們提供了貴公司1997年度——2000年度用于采樂酮康唑洗劑的廣告投放量統計表,這些材料的正式性和準確性由該公司負責!敝x先生告訴記者,這一情況說明,該審計報告直接將西安楊森公司的廣告代理商提供的數據作為審計結論使用,不具有審計報告的證明效力。 對于上述3份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判決中表示,強生公司提交這3份證據的時間實在其提交本次評審申請兩年之后,佛山圣芳對這些證據的所指出的問題和疑點確實存在,而且直到該院再審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和強生公司也未做出合理解釋。從強生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在2000年之前西安楊森公司實際使用的是“采樂2%及圖”的組合商標,并非被核準的繁體“采樂”文字商標,也不僅僅是文字繁簡體的變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2000年的批復中已明確表示上述行為系違法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這些證據不宜作為認定引證商標馳名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上述有疑點的審計報告、廣告監測數據,商評委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強生公司的“采樂”文字商標馳名的主要證據是不當的。 佛山圣芳另外一名代理律師則向記者表示,無論是行政裁決還是司法訴訟都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果為了一己私利提供存在質疑的證據,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更是會造成社會公共資源的浪費。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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