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涉案數額的計算方法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21日 查看次數:1349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情節犯,司法實踐在認定時一般采取兩個方面的標準一是數額較大,二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對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標準一直存在分歧,主要在于是按照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還是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對于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該解釋將“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作為可能的計價依據,引發了頗多爭議。有學者提出,上述規定僅適用于某些情況,尤其是侵權產品所采取的銷售地點、銷售方式都與被侵權產品相似,極容易使人混淆的情況。如果根據被侵權產品的銷售地點、銷售方式等可以明顯判斷出侵權產品不可能賣到與被侵權產品同樣的價格,即使“侵權產品沒有標價甚至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司法者也不能機械地適用該規定。這種提法是出于罪責刑相適應的考慮,但是并沒有指出司法者在“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又不能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時,究竟該如何計算銷售金額?若根據侵權產品的銷售地點、銷售方式等估算其“黑市”價格,則給司法實踐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權衡利弊,若確實查不清實際銷售價格,就應當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來計算貨值。對沒有標價的未銷售假冒商品,如無法查清其實際售價,當行為人對其售價情況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且能與查明的該假冒商品的購入價格相適應的,也可以根據行為人供述的價格認定。在無法查清售價,行為人也無合理供述的情況下,可以參考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相關司法解釋,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金額。只有在窮盡他法的情況下,才能按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傊,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金額的認定標準,應當按照“實際售價——標價——行為人供述價——指定機構估價——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的順序遞次選擇。同時,司法機關也要結合具體情況,在法定刑幅度內進行相應的權衡調整。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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