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將再審“稻花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21日 查看次數:1395
12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作出裁定,該院將就“稻花香”商標爭議糾紛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該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高行終字第1172號行政判決將中止執行。 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稻花香)以其注冊用于“醬油、醋”的“稻花香”商標與義烏市稻花香食  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稻花香)注冊用于“方便米線、八寶飯”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 2008年12月22日,商評委認定兩件商標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裁定義烏稻花香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湖北稻花香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結果。 湖北稻花香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2009年11月19日,北京高院作出(2009)高行終字第117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兩家公司的兩件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關聯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商評委第30068號裁定,判令商評委對本案爭議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及義烏稻花香收到北京高院判決后,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商評委及義烏稻花香的再審申請,并要求北京高院對本案進行復查。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義烏稻花香于2009年4月已經對湖北稻花香在醬油、醋、豆制品商品上注冊的“稻花香”商標以“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而據義烏稻花香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在依法查閱湖北稻花香提供的使用證據時,發現湖北稻花香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涉嫌偽造,并將此在北京高院對上述案件復查過程中遞交給北京高院有關部門。 經過對該案件的復查,北京高院作出上述裁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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