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中院判處一售假名牌淘寶店主商標侵權賠償近5萬元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5月13日 查看次數:1270
昨日(11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淘寶網店店主劉葉(化名)開設網店銷售假冒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劉葉賠償廣東省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奈服飾”)經濟損失3萬元和合理費用1.7萬余元;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雖不構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收到了法院關于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動機制等4項司法建議。 2010年12月16日,方奈服飾向武漢市中院提出訴訟,稱劉葉開設在淘寶網上的網店大量銷售假冒“芳奈兒”品牌的偽劣產品;自2009年以來,方奈服飾以多種方式反復通知淘寶公司刪除侵權信息,但淘寶公司推脫、袒護侵權商家,拒不刪除相關侵權網頁。方奈服飾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芳奈兒”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萬元。 劉葉表示,其不知道銷售的商品為假冒商品,且原告的賠償請求過高;淘寶公司則認為,自己履行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注意義務,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武漢中院查明,2010年9月20日,芳奈服飾通過公證取證方式在淘寶網上劉葉開設的個體網店上購買了一件假冒“芳奈兒”品牌內衣;11月18日,方奈服飾向淘寶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刪除其提供的淘寶網上所有網店發布的與“芳奈爾”有關的侵權產品信息,并提供這些網店的注冊信息。隨后,淘寶公司對涉案侵權產品具體ID鏈接進行了刪除處理;并應要求,提供了店主劉葉的注冊信息。 武漢中院認為,劉葉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作為商標權利害關系人的原告的合法權益,應該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現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本案被控侵權商品信息已經刪除,已無再行判決停止侵權的必要;淘寶公司對劉葉的侵權行為雖然上提供了交易平臺,但是主觀上并無過錯,且對劉履行了適當的事前商家身份審查,接到侵權投訴后及時刪除了侵權商品網頁,屬合理補救措施,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據此,武漢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淘寶公司雖然不用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在一審宣判時收到了武漢中院的4條司法意見和建議:加強網絡商標侵權的技術監管能力,建立知識產權聯動保護機制;加強網絡商家身份審查,延長商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保留時間;修改投訴處理規則,方便權利人投訴;建立違法商家“黑名單”公示及消費警示制度。 據悉,此案是湖北武漢地區法院審結的第一起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新聞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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