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體字“飄柔”商標不用改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7月15日 查看次數:1187
廣受業(yè)界關注的方正倩體字庫侵權案迎來了終審判決。今天上午,記者從一中院獲悉,法院最終認定寶潔公司洗發(fā)水等產品使用方正倩體字庫中“飄柔”二字不屬侵犯著作權行為。 證據顯示,專業(yè)廣告設計公司NICE公司在購買方正倩體字庫產品后,為寶潔公司設計的24款產品標識使用了該字庫中的“飄柔”二字。 北大方正公司認為其在銷售倩體字庫軟件時,并未對作為美術作品的字庫中具體單字作出讓渡和授權,NICE公司雖然購買了正版的倩體字庫產品,但其無權對使用字庫設計的成果進行商業(yè)性再利用。北大方正公司以寶潔公司未經許可在產品包裝上使用“飄柔”二字構成侵犯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2010年年底,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倩體字庫產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認為其中每一個單字都享有著作權則依據不足,認定寶潔公司未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北大方正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 一中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將涉案倩體字庫產品區(qū)分為個人版(或家庭版)與企業(yè)版銷售,使廣告公司合理地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未對其商業(yè)性使用具體單字加以禁止。 北大方正公司雖在其許可協(xié)議中對上述使用行為作出限制,但該許可協(xié)議并非安裝時必須點擊,且該限制條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因此,許可協(xié)議無法限制NICE公司實施上述行為。寶潔公司的行為應被視為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許的行為。新聞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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