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五糧液訴七糧液一審勝訴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7月25日 查看次數:1236
“五糧液”訴“七糧液”侵犯商標權案22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決“五糧液”勝訴。 法院判決書顯示“七糧液”與“五糧液”構成近似,被告生產、銷售七糧液酒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并賠償原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損失5萬元。 今年4月19日,五糧液起訴七糧液傍名牌一案在二中院進行了公開審理,記者曾目睹了整個庭審過程。原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北京眾緣果蔬產銷專業合作社以及寅午寶公司股東高繼朋,其生產銷售的白酒宣傳袋上、外包裝紙盒上均使用了“七糧液”酒名,在白酒玻璃瓶上使用“中原七糧液”標志,其中突出“七糧液”三個字,誤導公眾,易讓消費者誤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酒有特定的聯系,屬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而被告方則辯稱,“七糧液”是商品名稱,是描述性的使用,不是商標的使用。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五糧液”與“七糧液”不構成相似。被告之一高繼朋說,他們要研究一下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新聞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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