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奧普”打商標保衛戰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14日 查看次數:1142
日前,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奧普”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杭州奧普公司)的經銷商杭州奧普廚衛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凌普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杭州奧普公司停止在其金屬吊頂產品上使用“aopu奧普”的商標,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上進行的有關奧普浴頂的廣告宣傳,并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 浙江凌普公司相關負責人稱,杭州奧普公司跨類使用奧普標志侵權后,他們向有關執法機關投訴,在工商部門和法院尚未定論之前,杭州奧普通過多種渠道對浙江凌普公司進行誹謗。據該負責人介紹,杭州奧普此前并未從事吊頂產品的生產和經營,但在進入吊頂市場之后,就將其注冊商標強行擴展到他人已經取得注冊商標的產品領域,并且利用一切手段混淆視聽,對浙江凌普公司的合法權利肆意毀謗。凌普公司認為,杭州奧普公司的行為完全是市場霸權的表現,既不符合道德標準,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業內人士指出,這樁紛爭實質并非“李逵斗李鬼”或“李鬼斗李逵”,而在于新型集成吊頂商品應歸屬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類奧普商標保護范疇,還是應該歸屬于杭州奧普公司的第11類奧普商標保護范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能擅自或任意擴大到其他產品或服務領域。在雙方均擁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如何對雙方的權利進行界定是本案的爭議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注冊工作中使用的《尼斯國際商標注冊分類表》中沒有專屬于集成吊頂的核定使用商品。 今年9月,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發布了《對于集成吊頂產品相關問題的解釋》,其中對集成吊頂的出定義是:“集成吊頂是一種用于建筑裝飾裝修方面的集成裝修材料。無論是傳統吊頂還是集成吊頂,電器或其他功能模塊均是該吊頂上的集中體現。集成吊頂強調的是該產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規格和標準的其他功能性模塊的功能,其本身仍然是房屋頂部裝修材料。”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的相關負責人稱,杭州奧普公司的奧普浴霸或奧普電器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說在集成吊頂上用了“奧普”商標的電器或浴霸,就是奧普浴頂或是奧普集成吊頂了。比如,一塊窗簾不能因為上面繡了一朵花就不是布而是花了。該負責人認為,集成吊頂本身就是裝飾材料,應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第6類范圍。 據悉,杭州奧普公司還針對浙江凌普公司使用的第6類的“aopu奧普”商標提出了爭議撤銷申請。對此,浙江凌普公司負責人認為對方是在制造爭議。該公司的依據是,中國商標網顯示,在杭州奧普公司申請注冊“奧普”商標之前,已有多家單位申請注冊“奧普”商標。浙江凌普公司負責人稱,10多年前,杭州奧普公司是一家生產小家電的企業,不生產和銷售金屬建筑材料的吊頂商品,該公司在浴霸等商品上使用的“奧普”商標也不具有知名度。新聞來源: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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