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法院判決首例此類商標侵權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19日 查看次數:1152
近日,(浙江)婺城法院對宜賓五糧液有限公司告樓某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樓某是市區一家煙酒行的業主,主要經營定型包裝食品零售,煙酒及日用品零售。2010年5月12日,市工商局在市區一家餐飲會所查獲假冒貴州茅臺酒。根據該娛樂會所的采購渠道,對樓某經營的煙酒行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該商行存放有12瓶貼有“貴州茅臺”字樣的白酒,其中6瓶的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瓶號與工商部門此前查獲的假冒貴州茅臺酒的完全一樣。同時,工商部門還查獲6瓶五糧液濃香型白酒,其中4瓶與此前查獲的假冒酒的仿偽標貼一致。 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工商部門扣押的12瓶貴州茅臺酒、6瓶五糧液酒均為假冒產品。 樓某交代,上述侵權產品是她于2009年10月起從一上門送貨的外地男子處購得,當時以300元/瓶的價格購進“貴州茅臺酒”5箱(每箱12瓶),以266元/瓶的價格購進“五糧液酒”3箱(每箱6瓶),存放于煙酒行用于銷售。市工商局于2010年8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樓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扣押的侵犯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白酒12瓶、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6瓶予以銷毀,同時處以罰款57960元。 法院審理認為,樓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進五糧液用于銷售,知假售假,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判令樓某賠償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新聞來源:金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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