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撤訴后是否應銷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1052
案情 2011年12月1日,小臘龍鹵菜店的負責人陳某拿著他的商標注冊證來到江蘇省泰州市某工商所投訴,稱泰州市稻河灣某飯店的櫥窗上打著“老臘龍”鹵菜的字樣,侵犯其小臘龍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工商機關予以查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經查,陳某在2009年10月21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小臘龍文字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6384811號,核定使用在第29類豬肉食品、香腸、家禽、板鴨等鹵菜食品上。 接到投訴,工商人員開始立案調查。但是,就在工商機關準備對稻河灣某飯店實施行政處罰時,商標注冊人陳某卻來到工商所,要求撤訴。他解釋說,自己的祖父陳祥龍解放前就在泰州城內制作銷售鹵菜,有一定名氣,人們給他取了個諢名“老臘龍”。新中國成立后,當地人稱陳某的父親為“小臘龍”。父親去世后,陳某繼承并發揚家傳制作鹵菜的技藝,給自己的鹵菜店取名“小臘龍”,還申請注冊了小臘龍注冊商標。使用“老臘龍”字樣的稻河灣某飯店是陳某的胞妹所開,陳某到工商所投訴有兩個原因:一是其胞妹沒有跟父親學過制作鹵菜,陳某擔心她用“老臘龍”字樣如果做砸了,會連累自己的小臘龍品牌;二是當時兄妹間為家庭瑣事鬧了矛盾。后來,由于親戚朋友紛紛勸說陳某,他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此要求撤訴。 爭議 商標注冊人要求撤訴,工商機關是繼續對稻河灣某飯店實施處罰,還是銷案?執法人員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繼續處罰。理由是:行政執法機關不能被商標注冊人左右,且商標注冊人投訴的證據已經鎖定,即使其撤訴或者許可稻河灣某飯店使用小臘龍商標,也不影響案件辦理。只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完全可以對稻河灣某飯店實施處罰。持此種意見的人還認為,即使陳某許可稻河灣某飯店使用小臘龍商標,但是由于該使用許可未在商標局備案,所以稻河灣某飯店的使用行為仍然構成商標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案應當銷案。理由是: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小臘龍鹵菜品牌是陳某與其胞妹的祖父和父親創下的,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陳某的胞妹對此無形資產也享有繼承權,只不過陳某先申請注冊了小臘龍商標。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既然商標注冊人陳某要求撤訴,并且表示要許可其胞妹的稻河灣某飯店使用小臘龍商標,就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應銷案。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執法機關不能被商標注冊人左右,這個觀點是對的,但以商標注冊人陳某許可稻河灣某飯店使用小臘龍商標沒有在商標局備案為由,將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定性為商標侵權則欠妥。《商標法》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實行備案制,不具有強制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在商標局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 筆者認為,本案的關鍵是原先鎖定的證據出了問題。商標注冊人的投訴發生變化,無法鎖定關鍵證據,且商標注冊人陳某許可其胞妹的稻河灣某飯店使用該商標,導致侵權事實不能成立。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未下達之前,案件仍處于調查取證階段,商標注冊人撤訴,等于否定了關鍵證據。如果堅持對稻河灣某飯店實施行政處罰,倘若訴諸法庭,商標注冊人在法庭上說投訴搞錯了,則工商機關將面臨敗訴。《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商標專用權,本案商標注冊人申請撤訴,且已經與涉嫌侵權人達成和解,并許可其繼續使用自己的商標,沒有損害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因此,本案應銷案處理。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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