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名牌調味品 男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8個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1月18日 查看次數:1825
假冒商品的價值是按出廠價計算,還是按市場價計算,將決定對被告人的量刑結果。近日,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假冒“李錦記”、“王守義”調味品的案件。法院認為,應按市場價格計算被告人的非法經營額。 一名男子為牟取經濟利益,生產假冒的“李錦記”、“王守義”調味品。日前,靜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男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初,史某開始在其租住的天津市靜海縣獨流鎮的兩處房屋內,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同年4月6日,公安靜海分局民警在該兩處房屋內,查獲史某假冒的李錦記有限公司注冊的“李錦記LEE KUM KEE”牌蒸魚豉油成品75箱,假冒的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十三香”文字標識和“王守義”人頭標識兩種注冊商標產品共計190箱,及大量的包裝物、原材料、制假設備等,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史某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告人史某涉案非法經營數額達5.8萬余元。 本案開庭期間,史某的辯護人表示,對史某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格應按出廠價計算,但鑒定結論卻是按市場價計算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因本案被告人生產的侵權產品未有標價,故本案非法經營數額應以價格鑒定部門的鑒定價值計算。 鑒于被告人史某假冒的產品尚未銷售,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予以處罰。對辯護人提出本案非法經營數額按產品出廠價計算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其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史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作案工具封口打碼機兩臺,臺秤、電子秤、打包機各一臺予以沒收。新聞來源:人民網·天津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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