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人格化后有別于該動物本身——“青蛙王子”未與“青蛙”構成近似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7月17日 查看次數:1157
日前,“青蛙王子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經過北京兩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終于得以與“青蛙牌蚊香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區別開來。法院認為,童話角色“青蛙王子”與自然界常見動物“青蛙”有別。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福建省漳州市雙飛日用化學品廠于2001年9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殺害蟲劑等商品上。后經轉讓,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下稱青蛙王子公司)獲得該商標專用權。 在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的法定異議期內,廈門三圈電池有限公司(下稱三圈電池公司)以引證商標作為依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以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有較大區別為由裁定予以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 三圈電池公司不服該裁定,認為引證商標是全國蚊香行業的知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是惡意模仿引證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因此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評委經審查后于2011年7月作出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 雙飛公司不滿該結果,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雙飛公司訴稱,被異議商標“青蛙王子”具有特定來源,是聞名世界的經典童話角色,被特定人格化,而引證商標中的“青蛙”無特定的含義,僅指自然界一種常見的動物。二者所指事物和具有的含義均不同,不構成近似。 北京一中院認為被異議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漢字“青蛙王子”已經形成區別于“青蛙”的特定含義,會被相關公眾理解為一個經典的童話人物形象,而非自然界的動物青蛙。基于兩商標在含義上的巨大區別,以及在字形、呼叫、圖形、整體結構上的區別,兩商標共同使用在蚊香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撤銷商評委裁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然而商評委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并未得到支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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