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啤酒異議“銀杏天目湖”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8月13日 查看次數:1144
因認為“啤酒”與“無酒精飲料”在日常生活中的廣泛交叉,相關消費者在購買近似商標的啤酒或無酒精飲料商品時會對兩者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日前一審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原作出的第3983814號“銀杏天目湖”商標(見圖1)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啤酒公司)以其“銀杏及圖”引證商標(見圖2)在此商標異議行政訴訟案之中先下一城。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銀杏天目湖”由重慶啤酒集團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下稱天目湖啤酒公司)于2004年3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商品上。在初審公告期間,青島啤酒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在第32類啤酒商品上的“銀杏及圖”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不良影響為由,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 青島啤酒公司于2010年6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存在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文字本身也未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據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此后,青島啤酒公司針對該復審結果提出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日前就該案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均為“銀杏”,雖然兩者指定或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分類上存在差異,但在現實生活中,啤酒和無酒精飲料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存在廣泛的交叉,且零售業、餐飲業在銷售上述兩種商品時亦無明顯的界限區分,相關消費者在購買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均為“銀杏”的啤酒或無酒精飲料商品時,極易認為二者為同一企業或關聯企業生產的產品,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啤酒和無酒精飲料為類似商品。但對于青島啤酒公司主張的“不良影響”,該院未予支持。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并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裁定。據了解,商評委方面已就一審結果提出上訴,本報將關注該案進展。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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