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風”果汁擋不住“椰風”粘合劑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05日 查看次數:1318
“椰風 擋不住”——憑借央視1997年度黃金時段的一則廣告詞,1992年成立的椰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椰風公司)及其“椰風芒果汁”名噪一時。但是,近年來“椰風”品牌卻逐漸退隱在消費者的視野中。日前,圍繞著“椰風”展開的一場商標糾紛案,使得“椰風”再次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 此案源于廣東省東莞協和粘膠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2003年3月申請注冊的一件“椰風”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椰風集團認為該商標系對在先注冊的第756632號“椰風COCO WIND”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763045號“椰風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的惡意復制和摹仿,同時該商標的申請注冊侵害了其在先知名商號權,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獲悉,引證商標一被核準注冊于1995年,核定使用在第1類果汁澄清制劑、水果催熟激素和葡萄汁澄清劑商品上;引證商標二于1994年申請注冊并于1995年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飲料工業用過濾制劑果汁澄清制劑。 被異議商標為第3472507號“椰風”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工業粘合劑、工業用膠、塑料膠等,200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初布審定并公告。椰風集團在法定異議期內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2008年11月,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椰風集團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裁定駁回了其異議申請,隨后椰風集團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椰風集團遂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椰風集團訴稱,被異議商標與椰風集團享有很高商譽和市場影響力的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并且被異議商標明顯復制第832928號“椰風及圖”商標,另外椰風集團的“椰風”商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協和公司侵犯了其商號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出現在市場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第832928號“椰風及圖”商標并未在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作為引證商標列明,并且在商標異議復審申請的事實、理由及請求中并未涉及該商標。而引證商標一期滿未續展、引證商標二已注銷,目前兩件商標均已無效,引證商標的專用權已經喪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不存在商標權沖突。 針對椰風集團提出的協和公司侵犯其商號權的主張,法院審理查明,椰風集團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其經營范圍并未涉及粘合劑等商品的生產銷售,也未能證明其“椰風”商號在工業用粘合劑、靴和鞋粘接劑、皮革粘合劑等商品的商業經營中在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經營范圍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差甚遠,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因此并未構成對其在先商號權的損害。 綜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椰風集團的訴求,維持原審判決。 針對該案,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椰風集團有此遭遇,應與該企業自身的商標注冊和保護意識缺失有關系。目前此類商標糾紛事件和案例層出不窮,商標對于企業以及品牌發展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對于企業而言,不可不重視對自身商標的注冊和保護工作。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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