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氈帽”摘掉“金氈帽”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15日 查看次數:1086
烏氈帽酒業有限公司(下稱烏氈帽公司)發展至今已有60多年的歷史,1997年其以138萬元的價格購得“烏氈帽”商標,經過不到6年的使用和宣傳,“烏氈帽”便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浙江省知名商號,目前該公司還在歐盟、美國、加拿大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功注冊了商標。近日,烏氈帽公司通過引證其持有的第3434068號“烏氈帽”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和馳名商標“烏氈帽WU ZHAN MAO及圖”(商標注冊號為第954091號,下稱引證商標二)的在先權益,成功撤銷第5525115號“金氈帽”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的注冊。 據了解,(浙江。┑虑蹇h浙北麒麟蟻酒廠(下稱麒麟蟻酒廠)于2006年8月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于2009年6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黃酒、米酒、燒酒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一于2004年4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33類黃酒、白酒、米酒等商品上;1997年6月,引證商標二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目前,兩件引證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 2010年3月,烏氈帽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評委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麒麟蟻酒廠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裁定。隨后,麒麟蟻酒廠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 麒麟蟻酒廠訴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從呼叫、字形、含義及識別性等方面比較不構成近似商標,另外,其對爭議商標已使用多年,對其投入了長期的財力與物力,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與引證商標共存并未發生混淆和誤認的情形。 據悉,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相關公眾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和認知部分均為“氈帽”二字,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氈帽”二字皆為普通印刷字體,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分別以“金”和“烏”居首,但是不能改變上述商標的核心呼叫為“氈帽”,也沒有產生明顯的含義區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黃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某種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麒麟蟻酒廠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與引證商標已產生明顯的市場區別。 綜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麒麟蟻酒廠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金氈帽”商標終被撤銷。 對于此案的終審結果,有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與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相關的商標糾紛案件屢見不鮮,“烏氈帽”爭議“金氈帽”只是當下中國酒類行業激烈的市場競爭的一個縮影。該案的終審判決不僅保護了“烏氈帽”這一品牌,同時也維護了酒類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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