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一酒店“克隆”北京某公司商標被判賠償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2月28日 查看次數:1051
2010年和2011年,北京喜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喜堡)先后取得了“CEBOCOFFEE”、“喜堡”、“喜堡咖啡”等4種商標在全國范圍5年內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然而,北京喜堡發現其商標被南陽一家酒店侵犯盜用,而其發票還不是本酒店的名,隨后提起訴訟。近日,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該酒店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去年,北京喜堡偶然發現南陽道一酒店在南陽市解放路開設了“喜堡西餐咖啡廳”。該咖啡廳以“喜堡咖啡”的名義進行招聘。開業后,該咖啡廳又開始銷售含有“CEBO”和“喜堡”字樣的食品,但給顧客出具的確是南陽市臥龍區上島咖啡廳的發票。
“喜堡咖啡實行連鎖經營,在河南各地有不少店面,且對這些連鎖店都有嚴格的規范要求。南陽道一酒店銷售的食品粗糙,對我們的品牌形象存在不好的影響,隨即進行勸阻,但并未得到改正,我們只能取證后對其訴諸法律。”北京喜堡咖啡的總經理葉宏說。
隨后,北京喜堡向南陽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南陽道一酒店和南陽市臥龍區上島咖啡廳的業主李金星,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行為,并清除現有商標標志,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13010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響。
法庭上,南陽道一酒店稱其是酒店,雖然門牌上使用“喜堡”招牌,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為“南陽市道一酒店有限公司”,與北京喜堡不屬同一行業不構成侵權。此外,南陽道一酒店接到法院手續后已停止使用“喜堡”,更換為“喜-堡”。而南陽道一酒店財務報表一直顯示是虧損,并未因使用“喜堡”而營利。同時,李金星與本案并無關系。
北京喜堡稱其每個商標每年5萬元,因李金星和南陽道一酒店共侵犯4個商標,故要求賠償20萬元;南陽市臥龍區上島咖啡廳是個體工商戶,業主是李金星。因南陽道一酒店給顧客出具南陽市臥龍區上島咖啡廳的發票,故李金星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是適格被告。
法院認為:南陽道一酒店把門店招牌設為“喜堡西餐咖啡廳”,并銷售含有“喜堡”、“CEBO”字樣的食品,該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北京喜堡的商標權。而該酒店給消費者出具“南陽市臥龍區上島咖啡廳”的用餐發票,李金星作為南陽市臥龍去上島咖啡廳的業主,已和南陽道一酒店一起構成共同侵權。
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南陽市道一酒店有限公司和李金星停止對北京喜堡“喜堡”、“CEBO”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消除侵權商標標志,刊登公告消除影響,并賠償北京喜堡2萬元. 來源:大河網-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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