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迪爾”一審被判不能注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年08月26日 查看次數:959
知名農業機械設備制造商美國迪爾公司欲在肥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約翰迪爾”商標(下稱申請商標),卻遭遇在先同名商標,先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迪爾公司不服上述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商評委所作對申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決定被予以維持。 據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14520182號“約翰迪爾”商標,由迪爾公司于2014年5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類肥料商品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作出對申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決定。 據了解,該案引證商標為第10681798號“約翰迪爾”商標,由山東省自然人閆玉杰于2012年3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氮肥、農業肥料、農業用肥、動物肥料、植物肥料等第1類商品上。 迪爾公司不服商標局上述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其主張同樣未獲支持。迪爾公司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迪爾公司訴稱,申請商標經其長期使用及宣傳,已成為農業和工程機械領域的馳名商標,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而且其已對引證商標所有人涉嫌惡意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若引證商標注冊被宣告無效,將不再構成對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由“約翰迪爾”4字構成,且讀音、字形完全相同,僅字體上有細微差別,二者已構成高度近似,上述兩商標共同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外,在商評委作出被訴決定時以及該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均為有效注冊狀態,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不需要以迪爾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不構成中止訴訟的情形。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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