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審結“鱷魚”商標侵權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1月19日 查看次數:1325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審審結了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科斯特公司)訴北京某連鎖超市、溫州某鞋業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據悉,在該案中,法院認定溫州某鞋業公司未經許可,在皮鞋上使用了與拉科斯特公司“鱷魚”圖形商標相近似的標識,被告北京某連鎖超市則在銷售皮鞋的柜臺突出使用了“鱷魚”文字,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了解,拉科斯特公司目前已在中國申請注冊了與“鱷魚”有關的一系列商標,其中包括“鱷魚”圖形及“鱷魚”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服裝、鞋、帽等。2008年11月,該公司發現北京某連鎖超市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標有與“鱷魚”商標相近似的標識的皮鞋,制造商為溫州市某鞋業有限公司。據拉科斯特公司代理人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標有與原告“鱷魚”商標相近似標識皮鞋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據此,拉科斯特公司訴至法院,并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兩被告使用在皮鞋上的標識雖然在細節方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有不同之處,但以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看,涉嫌侵權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且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