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盡快修訂商標法和著名商標和民族品牌保護的議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3月02日 查看次數:1272
兩會提案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宗慶后 我國《商標法》于2001年第二次修訂并實施后,迄今將近九年。在這九年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在涌現出一大批國內知名企業的同時,國際知名企業也全面進軍中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而由于《商標法》長期未能得到修訂,現有的法律規范在對馳、著名商標以及民族品牌的保護方面略顯不足,確實與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鼓勵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品牌、民族企業的目標不太相符。因此,對《商標法》及早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一、目前《商標法》在馳名、著名商標和民族品牌保護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 1、目前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不利于民族品牌的成長、培育和保護 目前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確實存在較多爭議,特別前期出現了一些地方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過濫、地方政府過度追求馳名商標數量等不良現象,導致對這一商標保護制度是否過濫的爭論,一些專家、學者強調的馳名商標保護個案認定、被動保護、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觀點占據了主流,并直接影響到《商標法》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這些觀點確實有其道理,但如果我們的商標立法過于強調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可能名義上與國際接軌了,但實際上并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中國國情。一種法律制度的設置是否合理,不僅要看這一制度的法律功能,還要看它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特別是我國仍然處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成長階段,國家倡導的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品牌的目標遠未實現,如何讓商標保護制度適合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仍然是我們著重考慮的因素。因此,目前《商標法》過多強調馳名商標的被動保護,對尚處于成長、發展階段的一些著名商標未予立法保護,不僅會限制了我國馳名、著名商標的建設和發展,更不利于今后民族品牌的扶持和保護。 2、我國《商標法》沒有設置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的保護制度,造成商標權利人特別是馳名、著名商標權利人為防止搶注而提出防御、聯合商標注冊申請存在法律障礙。由于聯合商標、防御商標往往是為了打假維權目的,一般情況下不太可能實際使用,而我國《商標法》又規定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均可提出撤銷申請,且對“使用”的定義也十分嚴格,這就使得我國的一些馳名、著名商標的權利人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如果不注冊聯合或防御商標,面對搶注行為不得不花費大量精力提出異議,不僅增加成本,還會面臨無法跨類保護的風險;而如果注冊了,未實際使用的防御、聯合商標又隨時面臨著被撤銷的威脅。這顯然不利于著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自我保護。 3、目前商標異議、復審制度的設置容易產生權利濫用,直接導致商標注冊流程緩慢,一些知名商標雖長期使用卻無法得到注冊保護。一些不法分子為規避法律責任,利用當前《商標法》規定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復審以及訴訟程序的漏洞,肆意拖延權利人商標的注冊核準程序,來達到其規避侵權責任、打擊競爭對手甚至惡意敲詐的目的。這也直接導致一些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知名度卻長期不能被核準注冊,有的甚至長達七、八年還未被核準,幾乎接近注冊商標的十年保護期了,使得一些著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權利無法得到確認和保護。 二、及早修訂《商標法》、加強對馳名、著名商標以及民族品牌保護力度的建議 1、建議在加強商標保護的法律救濟功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商標保護的經濟、社會功能,在《商標法》中專章、專節對馳名、著名商標的保護制度作出規定。鼓勵國內企業創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并對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權利人適當宣傳其著名、馳名商標予以支持,這樣才能有利于國內企業創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品牌。適當擴大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前提條件,對于符合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商標要鼓勵其申請認定,而不宜以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為前提,當然,為避免亂認定,也應明確并適當控制有權認定著名、馳名商標的行政或司法機關范圍。 2、建議《商標法》增加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的法律規定,合理引導著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對其實際使用的商標或注冊商標進行聯合商標或防御商標的注冊保護,嚴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惡意搶注行為。 3、建議修改當前的異議法律程序,限定異議程序的申請人資格及啟動理由。建議對商標異議權利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特別是對其是否屬于在先權利人應要求其提供書面的證據,同時規定商標異議不能成立的,依法賠償被異議人因異議程序濫用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支出,以更好地防止異議程序的濫用。新聞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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