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神舟”河南打官司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09日 查看次數:1534
據了解,1990年5月30日,河南省民權第二葡萄酒廠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注冊“神舟及圖”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520013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葡萄酒。2007年9月,該商標被核準變更注冊人為民權神舟葡萄酒公司。2002年4月,瀘州市久發酒廠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神舟”文字商標,商標注冊號為第1753956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白酒。2004年1月,該商標轉讓給北京神舟超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07年8月,民權葡萄酒公司發現貴州茅臺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茅臺神舟系列酒上使用了神舟組合商標。由于貴州茅臺公司在報刊上公開宣傳在河南設立茅臺“神舟”酒的直銷店,致使許多經銷商及消費者認為民權神舟葡萄酒是假冒產品,并要求退貨,給“神舟”葡萄酒的銷售造成了影響,故將貴州茅臺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民權葡萄酒公司訴稱:“神舟”商標系民權葡萄酒公司經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上使用與民權葡萄酒公司注冊商標基本相同的文字和圖案,并在互聯網和報紙上進行廣告宣傳,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其擁有的商標專用權,給民權葡萄酒公司的聲譽和信譽造成了負面影響。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召回全部已上市的侵權產品,銷毀現存的侵權產品及包裝、裝潢,賠償民權葡萄酒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并在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被告貴州茅臺公司辯稱,其使用的商標是經北京神州超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許可使用的,且第1753956號商標與第520013號商標所核準的使用類別也不同,并不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權葡萄酒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在第33類商品葡萄酒上取得了“神舟及圖”組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該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民權葡萄酒公司“神舟及圖”組合商標核定使用類別均為酒類,兩者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因此為類似商品。第1753956號商標與第520013號商標文字及排列方式均相同,構成整體類似。又因貴州茅臺公司在其生產的茅臺“神舟”系列酒上使用與民權葡萄酒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綜上,法院判決貴州茅臺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民權神舟葡萄酒公司第520013號“神舟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民權神舟葡萄酒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鄭州全興盛事商貿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侵犯民權神舟葡萄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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