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華為商標權遭索賠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7月02日 查看次數:1207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作為“深圳制造”的知名品牌之一,其品牌蘊含的商業價值巨大,近日,一宗侵犯華為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在深圳福田法院法官的努力下成功調解,既維護了華為的商標專用權,又避免了一宗可能的執行難案件,最終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商標侵權被告獲刑 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10月21日,被告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某及其妻、公司財務邱某某未經許可,在無線網卡等相關產品上使用華為注冊商標“HUAWEI”,侵犯了華為的商標專用權,銷售侵權產品2065套,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47570元。深圳中院已對有關該案的刑事案件做出終審裁定,維持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判決三被告假冒注冊商標罪成立,判決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49萬元,判決邱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10萬元。 華為再告索賠47萬元 2010年2月5日,華為以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47萬元。被告湯某某、邱某某辯稱,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相關刑事案件案發的時候就已經倒閉了,且原、被告的律師之前曾達成協議,兩被告承認控罪并賠償原告人民幣30000元,原告就此向法庭提交減輕被告刑罰的書面函件。兩被告認為,他們已經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而且因該案事發,其家庭已十分貧窮和窘迫,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道理。 法官明察促雙方調解 經過庭前調查和開庭審理,辦案法官查明三被告的侵權事實已經刑事判決確認,目前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沒有開業,名存實亡,湯某某正在監獄服刑,邱某某尚在緩刑期間且經濟十分困難。 綜合本案的案情和當事人的實際狀況,承辦法官認識到,簡單判決結案并不是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還有可能導致難以執行的判決。因此承辦法官多次與當事人溝通,針對原、被告的實際情況進行利弊分析,引導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產生合理預期。在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說下,原告對被告的困難表示理解,并作出了很大讓步。 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三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先支付3萬元,在一年之內付清剩余的2萬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已按承諾支付了首筆賠償,使案件圓滿解決。新聞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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