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把“我是雅馬哈”當成“雅馬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29日 查看次數:1346
“都怪自己,平時不好好學法律,以為撿了個大便宜,把‘我是雅馬哈’的電動、助力車當成是真的‘雅馬哈’公司出產的。”當工商執法人員對江西省高安市某電動車店主的侵權行為進行查處時,該店主后悔的說。近日,江西省高安市工商局查獲一起銷售侵犯“雅馬哈”電動車、助力車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據了解,執法人員在該江西省高安市朝陽商貿城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高安市某電動車店內銷售的電動車和助力車車身兩側及車頭位置均標有“我是雅馬哈”、“我是YAMAHA”等字樣,并且突出使用“雅馬哈”和“YAMAHA”文字,涉嫌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經核查,該批電動、助力車是江蘇無錫某經銷商張某“授權”店主經銷的。在店主提供的一份經銷協議上,寫著“授權“雅馬哈”牌系列電動車、助力車在江西省高安市唯一總經銷商”的字樣。且當事人——江蘇省無錫市查橋的張某無法提供與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雅馬哈”和“YAMAHA”相關合法手續。其后,執法人員收到了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北京事務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張某生產的標識為“我是雅馬哈”及“我是YAMAHA”牌電動車和助力車是未經其許可使用的產品,執法人員當即立案進行調查。 經執法人員一個多月的調查取證,在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的基礎上,高安市工商局對違法當事人張某依法作出沒收2輛“我是雅馬哈”及“我是YAMAHA”牌系列電動車和助力車,并處罰款人民幣44370元的行政處罰。 據專家介紹: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而“我是雅馬哈”電動助力車和“雅馬哈”摩托車就屬于類似商品,并且該產品在外觀上使用“我是雅馬哈”及“我是YAMAHA”與“雅馬哈”公司注冊商標“雅馬哈”相近似,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新聞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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