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定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2月10日 查看次數:1261
上訴人(原審原告):莊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 2007年7月,莊某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名稱為國豐的“國豐+圖形”注冊商標,組合圖案為圓圈形,內部右上角為簡體國豐字樣,圈中央為豎身朝右彎身鯉魚,魚身下方及右面配有波浪,魚身左面配以麥穗,該商標的國際分類為第42類服務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內容為餐館、住宿,商標專用期限自1997年2月14日起至2007年2月13日止,經續展有效期延至2017年2月13日。后莊某分別與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B海鮮酒樓、浙江省平陽縣C商務賓館、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D海鮮飯店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使用范圍分別為太原市迎澤區、浙江省平陽縣昆陽鎮。江某于1998年3月成立上海南市E火鍋酒樓,并于2002年3月20日成立以其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使用的飯店招牌為國豐海鮮家常小廚,下面是對應的拼音,招牌左面的店徽正中央是繁體國豐二字,外面配以圓圈,字體與外圈之間上下左右對稱位置配以線條勾勒,招牌左上角有一較小豎形長方形,內有南廈二字。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市開設過幾家餐飲店,未對國豐進行過商標注冊,而莊某至今未在上海市范圍內使用過上述注冊商標,也未許可他人使用過上述注冊商標。 【審 判】 一審法院認為,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涉案店徽與莊某的商標組成不同,在視覺上存在明顯差別,兩者不屬于近似,且莊某未在本市范圍內使用過或允許他人使用過“國豐 圖形”注冊商標,缺乏在本市的行業知名度,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的行為未構成對莊某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審法院認為,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在餐飲經營中,使用了國豐(繁體)加圖形的店徽,并在店招中突出使用了國豐(行楷體)字號,兩種使用方式均已經起到了商業標識的作用,如果上述標識與莊某的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則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將上述兩種標識與莊某的圖文注冊商標相比較,雖然都含有相同的漢字國豐,但整體觀察的視覺效果仍有較大差異,兩者不構成商標相同。莊某的注冊商標表現為漢字國豐、鯉魚、波浪、麥穗的圖文組合,其商標顯著部分并不完全在于漢字國豐,并且該注冊商標知名度較低,在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經營的地域范圍內又從未進行過商業使用。綜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兩方面因素,以餐飲服務行業消費者的注意力標準觀察,上海A餐飲有限公司使用被控侵權商業標識,不至于造成混淆和誤認,不應認定被控侵權商業標識與莊某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近似。因此,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聞來源:新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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