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姿”眼鏡維權首戰告捷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07月05日 查看次數:1367
因被指銷售假冒的“寶姿”眼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家眼鏡店被訴至法院。6月30日,記者從烏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據了解,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加拿大寶姿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于1997年取得了第1135468號“PORTS”(寶姿)商標注冊證。隨后,該商標被轉讓給寶姿時裝有限公司。寶姿時裝有限公司又將該商標中國境內獨占使用權授權給世紀寶姿服裝(廈門)有限公司。2009年,該商標由世紀寶姿服裝(廈門)有限公司授給本案原告即廈門市鷺萬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成為在中國大陸惟一使用該注冊商標生產、銷售“PORTS”眼鏡的單位。 廈門市鷺萬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稱,去年 (2010年)10月,其代理人在烏市亞心公證處公證員現場監督下,來到被告店里購買了一副眼鏡,并由公證員當場進行拍照。隨后,公證員對這副眼鏡進行了封存,并在庭審時由被告代理人當庭拆封。法院經庭審對比,發現被告銷售的眼鏡與原告生產的正品眼鏡在鼻托材質、鼻托上的標志、鏡腿內側的字母、產品編碼等方面存在差異。 原告認為,涉案眼鏡為假冒的“PORTS”眼鏡,被告大量銷售假冒此商標眼鏡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規定,應停止侵權行為并進行賠償。而被告辯稱其店里的寶姿牌眼鏡均是從原告公司購進的;此外,涉案眼鏡是一位顧客在內地購買后,因不喜歡該款式,到其店里置換其他款式后留下的,不能以此認定其銷售了假冒的寶姿牌眼鏡。 法院認為,被告銷售標有“PORTS”商標眼鏡的行為,已由公證處予以證明。被告雖與原告存在寶姿眼鏡購銷關系,但其提供的購貨單等單據上卻沒有涉案眼鏡的型號。此外,其主張涉案眼鏡是顧客置換留下的產品,卻只有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而無其他證據佐證;同時,被告作為“PORTS”眼鏡的專業銷售商,在商品真偽等方面應具有較高的注意和鑒別能力,而庭審中經對比,涉案眼鏡與正品眼鏡存在諸多差異。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不能證明涉案眼鏡的合法來源,故根據《商標法》規定,認定被告銷售假冒“PORTS”眼鏡的行為構成侵權。綜合考慮其經營規模、利潤水平等因素,法院作出以上判決。被告隨后提起了上訴。新聞來源:新疆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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