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安”陷入商標許可合同糾紛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8月23日 查看次數(shù):1342
知名消毒制劑品牌“龍安”日前陷入商標許可合同糾紛。 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協(xié)議,卻未支付使用費和所應承擔的廣告宣傳費。鑒于此,商標權利方暨原告北京龍安醫(yī)學技術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龍安公司)將被許可人暨被告北京柯林龍安醫(yī)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柯林龍安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間原商標許可合同以及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相應款項。法院日前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龍安公司獲得勝訴。 據(jù)龍安公司負責人8月15日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龍安公司作為一家老牌醫(yī)用消毒制劑生產(chǎn)商,早在1989年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了“龍安及圖”商標;此后,又分別在1997年和2001年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3類“龍安”圖形商標和第5類“龍安84”商標。以上商標涵蓋“清潔制劑、洗滌劑、家用除垢劑以及衛(wèi)生消毒劑”等商品。 據(jù)悉,2004年,柯林龍安公司與龍安公司達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并在同年的5月份,雙方簽訂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記者在法院就該案作出的判決書中注意到,雙方在該份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了2項主要內容:甲方龍安公司許可乙方柯林龍安公司對第3類和第5類“龍安”圖形商標以及第5類“龍安84”商標的經(jīng)營使用;自2004年起,柯林龍安公司每年需繳納銷售收入提成的1.5%以及每年承擔70%的廣告宣傳費。但就對后一項的理解與執(zhí)行,成為了雙方此番對簿公堂最大的意見分歧。 龍安公司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從2005年協(xié)議簽署后到2010年龍安公司向柯林龍安公司發(fā)出商標使用費催付函,以每年銷售收入的1.5%為計,柯林龍安公司共拖欠龍安公司163萬余元的商標使用許可費用。 在此案的開庭審理過程中,柯林龍安公司答辯稱,其與龍安公司已對補充協(xié)議內容作重大變更。自2005年起協(xié)議中關于支付商標使用費和廣告宣傳費的約定就已取消,其公司并無違約行為;且原告沒有義務催告被告履行付款業(yè)務,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另外,柯林龍安公司認為龍安公司所派遣的記賬員在預提費明細賬上并無商標使用費和廣告宣傳費的記載。故認定其并無違約,要求法院駁回龍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基于雙方在庭審間的控告和答辯,北京一中院在2011年5月19日的公開庭審中認為柯林龍安公司長年拖欠龍安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費已構成違約行為,補充協(xié)議應當予以解除。 法院遂一審判決柯林龍安公司向龍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商標使用許可費139.7361萬元,并解除之前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駁回龍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jù)柯林龍安公司代理律師蘇建國向記者透露,由于不服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柯林龍安公司已在一審判決后的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