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厚成”一審獲支持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03日 查看次數:1069
因認為山西杏花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杏花酒業公司)在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德厚成”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汾酒公司)針對爭議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裁定后,杏花酒業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撤消了商評委被訴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據了解,爭議商標為第6875019號“德厚成”商標,由杏花酒業公司于2008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 汾酒公司于2014年4月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主要理由為,爭議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德厚成”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了解,引證商標為第774888號“德厚成”,其申請注冊日為1993年9月,核定使用在第42類餐館、酒吧等服務上,現商標權人為汾酒公司。 商評委認為,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德厚成”,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開胃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酒吧等服務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關聯密切,且杏花公司與汾酒公司同處一地,兩商標并存于上述商品及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據此,商評委作出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裁定。 杏花酒業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二者在性質和功能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區分。而且汾酒公司從未在酒類商品及餐館等服務上使用過引證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于市場,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燒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相比,二者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均有不同。二者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同時汾酒公司未在餐館等服務上或酒類商品上使用過引證商標,而杏花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酒類商品上使用了爭議商標。故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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