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的商標也不能隨意“借用”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5日 查看次數:1392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梁弄工商所成功調解一起農產品商標侵權糾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滿意的調處結果。 據了解,在“丹山赤水柿子節”之際,梁弄工商所接到余姚市大嵐鎮農產品經營大戶沈先生的投訴,稱大嵐鎮柿子經營戶沈某,擅自在柿子的包裝盒上印上“大嵐丹山吊紅”字樣,其中的“大嵐”兩字被特意放大,侵犯了其第三十一類上所注冊的“大嵐”商標。 柿子是大嵐的招牌農產品,也是發展旅游經濟的“金名片”。為此,該所對這起投訴十分重視,專門召開會議討論此次侵權事件處置事宜。在與大嵐鎮政府分管領導和農辦工作人員進行多次聯系協調的基礎上,該所干部趕赴大嵐鎮實地調查,走訪雙方經營戶,摸清糾紛實際情況,并確定了告誡、調解相結合的處置思路。 隨后,在大嵐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梁弄工商所干部與大嵐鎮農辦的工作人員對本次糾紛進行了聯合調解協調。該所干部首先向侵權人沈某講解了有關商標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出特意突出“大嵐”字樣,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沈某對此表示接受,立即改正侵權行為,愿向被侵權人道歉并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被侵權人沈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接受。 在雙方取得諒解的基礎上,梁弄工商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對沈某作出了行政告誡但免于處罰的決定,并積極推動商標所有權人將“大嵐”商標進行授權委托使用。新聞來源:市場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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