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琴”未能阻止“靚影”閃亮登場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8日 查看次數:1106
說到腕表品牌,“浪琴”(“LONGINES”)不得不提。這個有著170多年歷史的品牌集傳統、優雅和運動于一體,不僅成功與世界眾多知名賽事合作,其更是憑借著精益求精的品質成為了人們心目中高貴、典雅品牌的代名詞。但是,“浪琴”卻在北京遇到了阻礙,究其原因是一件叫做“靚影Longin”的商標。 &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浪琴表生產商弗朗西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弗朗西龍公司)將商評委及第三人胡小翠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靚影Longin”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當“LONGINES”遇上“Longin” 據了解,2002年7月,原廣州市越秀區奧登眼鏡貿易行(以下簡稱奧登眼鏡行)在第9類眼鏡、眼鏡玻璃、太陽眼鏡、隱形眼鏡等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244800號“靚影Longin”商標(即被異議商標)。 在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間,弗朗西龍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引證的、在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LONGINES”商標未構成近似、弗朗西龍公司稱奧登眼鏡行抄襲、摹仿其馳名商標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弗朗西龍公司的異議。 弗朗西龍公司不服,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商評字〔2010〕第06817號《關于第3244800號“靚影Longin”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其中認定,被異議商標為漢字“靚影”、拼音“Longin”的組合商標,在整體構成及呼叫上與弗朗西龍公司在第9類及第14類上申請注冊的7件“浪琴”、“LONGINES”引證商標差異較大,未構成近似商標。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9類眼鏡等商品與弗朗西龍公司在第14類鐘表商品上注冊的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區別較大,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弗朗西龍公司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弗朗西龍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前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被異議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弗朗西龍公司稱奧登眼鏡行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主張,商評委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弗朗西龍公司所提異議復審理由不能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法庭核準“靚影Longin”注冊 對于商評委的裁定,弗朗西龍公司表示不服,將其訴至北京市一中院并訴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眼鏡鏈等商品上,對于眼鏡商品而言,商標通常是標識在眼鏡腳的根部,被異議商標的英文部分“Longin”與弗朗西龍公司的引證商標“LONGINES”的英文字母及其排列與被異議商標均相同,二者的差別僅在于前者比后者多了兩個英文字母“ES”。同時,弗朗西龍指出,被異議商標“靚影”的發音與引證商標“LONGINES”以及引證商標“浪琴”的發音就非常接近,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弗朗西龍公司還提交了奧登眼鏡行的工商登記材料,該材料顯示奧登眼鏡行已經于2002年10月15日注銷。此外,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第三人胡小翠(即奧登眼鏡行業主)并未到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將被異議商標與弗朗西龍公司的7件引證商標相對比,雖然其中3件核定使用商品與被異議商標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由“靚影”、英文字母組合“Longin”構成。3件引證商標分別為“LONGINES”和“LONGINES及圖”,被異議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次,弗朗西龍公司注冊在第14類鐘表商品上的引證商標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不構成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同時,本案中,由于被異議商標與原告在眼鏡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LONGINES”商標、“LONGINES及圖”商標、“浪琴”商標差別較大,相關公眾不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不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最終,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以上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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