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馳名商標不是榮譽稱號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02日 查看次數:1305
“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在于適當擴張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不是評定或者授予榮譽稱號。”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杭州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準確把握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本意,通過正確裁判,有效引導當事人正當運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保護中片面追求獲取馳名商標認定的制度異化現象。 奚曉明指出,各級法院要統籌兼顧加強馳名商標保護與防止濫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防止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保護且符合保護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認定和保護,防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設置不適當的障礙。對于一般公眾廣泛知曉的馳名商標,要結合眾所周知的馳名事實,減輕商標權人對于商標馳名情況的舉證責任。認定馳名商標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劃一的知名程度,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對于顯著性越強和馳名度越高的馳名商標,要給予其更寬的跨類保護范圍和更強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要認真執行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加強對馳名商標事實認定的嚴格把關,堅持判前審核制度,堅決防止當事人為騙取馳名商標的認定而弄虛作假,進行虛假訴訟。 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傍名牌”現象,奚曉明指出,要根據商標的知名度、顯著程度等,恰當運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等裁量性法律標準,妥善把握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以及商標使用過程中“傍名牌”行為的主觀惡意等,用好用足商標法有關規定,加大遏制惡意搶注、“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的力度,充分體現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導向。 網絡交易的繁榮給商標權的保護提出了新課題,與網絡交易平臺、搜索引擎關鍵詞廣告及競價排名服務有關的商標權案件逐漸增多。奚曉明表示,各級法院要積極探索網絡環境下的商標權保護,依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案件,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參考借鑒審理網絡著作權案件的有關規定和基本共識,合理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正確認定侵權行為,在依法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注重促進網絡產業發展和商業模式創新。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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