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南山法院審結“百麗”商標侵權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30日 查看次數:1226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百麗”商標侵權一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享有的“BELLE”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麗華鞋業貿易有限公司取得第1815147號字母商標“BELLE”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鞋、運動鞋;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2004年2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取得第3086374號文字商標“百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鞋、靴、褲帶;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2007年1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取得第3809517號字母商標“BeLLE”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鞋、靴、運動鞋、涼鞋、拖鞋、旅游鞋;注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2009年9月22日,深圳公證處公證員董某、公證處工作人員莫某和申請人麗華鞋業貿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劉某來到位于世界之窗地鐵站附近某外貿鞋店,肖某、劉某現場購得女鞋兩雙(“百麗”鞋一雙、“思加圖”鞋一雙),并當場取得收據一張,購物完畢后對該店門面拍得照片二張。購買行為結束后,公證員對所購物品進行了封存。依上述過程,公證處制作成(2009)深證字第150581號公證書。庭審中,現場拆開公證書所附包裝盒封條,包裝盒內有女式皮鞋一雙,經查看,鞋內標有“BELLE”商標。 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據,原告是第1815147號商標“BELLE”和第3809517號商標“BeLLE”的商標權人,在上述商標的注冊有效期限內,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被告銷售的女鞋屬于原告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范圍,同時,經比對,在前述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且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因此,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所舉出的證據不具備說明上述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力,故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被告除應立即停止侵權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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