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瓷磚商標維權獲勝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2月29日 查看次數:1249
因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個體戶黃先生被羅馬瓷磚有限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判決黃先生停止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00元及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000元。 羅馬瓷磚公司訴稱,該公司是第1437648號注冊商標“RM”的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包括磚,非金屬磚瓦、瓷磚等。黃先生銷售了帶有“RM”商標的產品,侵犯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故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黃先生停止銷售侵犯該公司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黃先生辯稱,自己并沒有實際生產和銷售帶有“RM”圖形商標的產品,而是“DAROMA”大寫英文及繁體字粵臺大羅馬陶瓷的組合商標,商標號為第7944604號,該商標已于2009年12月2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注冊申請。此外,涉案的圖形商標與羅馬瓷磚公司的商標相比較,其字形、含義、圖形的構圖及底色,整體結構及要素組合上看,兩者均不構成近似,也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 法理分析 本案中,黃先生申請注冊的第7944604號商標與羅馬瓷磚公司的第1437648號注冊商標均為第19類商標,且申請或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瓷磚,涉案產品亦為瓷磚產品。黃先生申請注冊的第7944604號商標以英文字母“R”為核心,屬該商標的顯著標志。與羅馬瓷磚公司注冊的第1437648號商標相比,黃先生的商標雖在英文字母“R”字下方加有英文字母“D R M”,但字母“D R M”與“R”相比字體較小,且居于整個商標標志的最下方,其顯著部分仍與羅馬瓷磚公司的商標圖形近似。《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黃先生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羅馬瓷磚公司的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新聞來源:中國質量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