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遠齋”傳人能否繼續使用祖傳商標?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5月09日 查看次數:1356
據媒體近日報道,老字號“信遠齋”商標糾紛歷經10余年的訴訟后,最終以“信遠齋”傳人痛失商標收尾,而由北京信遠齋飲料有限公司獲得“信遠齋及圖”商標。對于該結果,老字號“信遠齋”創始人的傳人蕭宏莧表示不服,目前正在準備申訴。 乍看上述結果,“信遠齋”傳人似乎已經完全喪失“信遠齋”的相關權益,今后只能徹底與“信遠齋”劃清界限。但筆者認為不然,“信遠齋”傳人仍可通過合法途徑繼續傳承其祖傳商標。 首先,老字號商標爭議案件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信遠齋”傳人可以使用商標創始過程對外進行宣傳。該案中的商標爭議糾紛,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已歷經10年之久,相關的事實也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進行了固定。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中已經認定:“信遠齋”是創建于清朝乾隆年間以經營酸梅湯飲料為主的北京著名老字號。因此,“信遠齋”的傳人完全可以將上述已經通過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合法對外就自己的產品進行宣傳。 其次,“信遠齋”傳人可以通過享有在先著作權的方式維護自身商標權益。依據中國商標網上的商標圖樣顯示,“信遠齋”傳人的商標圖樣為印章樣式,“信遠齋”傳人可以將該圖樣進行著作權登記,并通過諸如將該圖樣作為包裝等方式進行使用。 再者,按照商標侵權的一般要求,構成商標侵權必須是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單純的文字相同并不必然構成商標侵權。該案中,“信遠齋”傳人注冊的原商標與信遠齋公司的注冊商標從圖樣上看存在著較大區別,作為一般消費者較難混淆或誤認,但前提是,信遠齋傳人需嚴格規范自身商標的使用。 不過回溯該案,筆者認為“信遠齋”傳人的商標之所以會被撤銷,主要是由于其無法舉證證明其不存在“三年不使用”證據。在此,筆者補充一個細節,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二中民初字第10414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明確記載“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信遠齋”傳人)承認自2000年起因被告的大肆侵權活動,其登記注冊的北京市西城區福綏境信遠齋蜜果店未從事經營活動。”由此而言,“信遠齋”傳人的商標被撤銷的命運在一開始就已經由于其權利人不謹慎的言行而埋下伏筆。 筆者認為,老字號商標的傳人在該商標的發展上有巨大的貢獻,但是祖傳的商標并不必然屬于其傳人所有。因此,其他老字號商標的傳人可以吸取該案件的教訓,真正認識到商標的價值并對其予以保護。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