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標侵權還是正常使用通用名稱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年08月20日 查看次數:1678
案情 2012年5月7日,揚州市某區工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江蘇某網繩帶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其生產的繩子成品包裝物上標注了“迪尼瑪”字樣及產品規格等內容。工商機關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企業網站及宣傳畫冊中標稱自己“供應正宗迪尼瑪繩、廠家直銷迪尼瑪繩、登山繩、索引繩……”該公司在銷售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一欄中也標注了 “迪尼瑪”字樣。至案發時,該公司已向當地某企業銷售上述產品合計金額25846元。 經查,迪尼瑪是帝斯曼知識產權資產有限公司(荷蘭)在我國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紡織纖維、細繩、繩索、繩等,商標注冊證號為第5650969號,注冊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爭議< 對本案應當如何處理,辦案人員有兩種不同意見。 p第一種意見認為,迪尼瑪是通用名稱,當事人的行為不違法。1.迪尼瑪是英文單詞Dyneema的音譯,含義是一種高強度聚乙烯纖維。2.主流網站將迪尼瑪繩列為通用產品詞條。百度百科稱:“迪尼瑪繩是采用迪尼瑪Dyneema高強度聚乙烯纖維,然后運用線體加強工藝制成一種超圓滑、敏感的繩!睆脑撛~條的解釋以及部分網站的說明來看,相關行業是將迪尼瑪繩作為通用名稱、將迪尼瑪作為繩子的生產原材料看待的。3.迪尼瑪繩已經約定俗成為一種產品名稱且具備一定的社會知曉度。據了解,在當事人所在地區,該產品生產銷售行業人士將利用高分子聚乙烯纖維制成的繩子統稱為“迪尼瑪繩”,相關消費者尤其是釣魚愛好者,均將迪尼瑪繩視為產品名稱。4.迪尼瑪繩在當地市場上生產和銷售已有10多年歷史,客觀上已成為商品通用名稱,迪尼瑪注冊商標2009年才注冊,根據使用在先原則,迪尼瑪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對抗該商品名稱。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1.迪尼瑪(含迪尼瑪繩)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12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某一名稱是否成為商品通用名稱,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才能被認定為通用名稱。二是某一名稱被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而約定俗成的某一名稱,也可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約定俗成的參考。經查詢相關產品標準及專業工具書和辭典,辦案人員沒有發現迪尼瑪繩或迪尼瑪被認定為商品通用名稱。互聯網查詢顯示,“迪尼瑪”是帝斯曼知識產權資產有限公司對自己發明的高強度聚乙烯纖維材料的獨有命名。帝斯曼知識產權資產有限公司在中國、荷蘭等諸多國家或地區將迪尼瑪作為商標進行了注冊。在2011年11月舉辦的中國廊坊秋季漁具展上,該公司還就某企業使用其迪尼瑪和Dyneema注冊商標的行為,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了保護訴求。2.當事人存在侵權事實。當事人在產品包裝及票據上標注“迪尼瑪”字樣,屬于突出標注,當事人在網站及產品宣傳畫冊上的宣傳和標稱,易使受眾誤認為涉案產品與迪尼瑪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些特定聯系,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綜上,當事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構成《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情形,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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