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訴溫州十商戶侵權 索賠160萬元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11月05日 查看次數:11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因小店門面的裝潢上打著“貴州茅臺集團”6個字,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將浙江省溫州市10家商戶告到了法院,認為自己的商標權受到了侵害,要求每家商戶各賠償損失費及合理費用十余萬元,合計160萬元。
去年6月到今年10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陸續(xù)收到了10份來自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民事起訴狀。
茅臺公司:小商戶應公開賠禮道歉
茅臺公司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基本一致,茅臺公司認為溫州當地大南門某煙酒店業(yè)主馮某,西山某酒行業(yè)主周某、張某,南浦某酒行業(yè)主吳某等10人沒有經過茅臺公司的許可,擅自使用茅臺公司的“貴州茅臺”、文字商標、“MOUTAI及圖案”商標,作為店面門頭裝潢。這些商戶使用茅臺公司商標的行為,會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這些商戶是茅臺公司認可的茅臺專賣經營戶。
茅臺公司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這些商戶已經侵害到了茅臺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商戶立即拆除門頭,并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向茅臺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合計160萬元 http://www.tsr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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