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反訴“飛人”喬丹 索賠800萬美元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4月09日 查看次數:1123
喬丹體育反訴“飛人”喬丹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被迫停止了13個多月后,喬丹體育對“飛人”喬丹終于打出“反擊拳”。昨日喬丹體育對外宣布,已經向福建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前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要求其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據了解,泉州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分析人士表示,喬丹體育的反戈一擊,旨在早日結束與“飛人”曠日持久的跨國訴訟,重振各方對喬丹體育的信心,使得已通過IPO審核的喬丹體育,在上市時能定出“靚麗”的股票發行價,從而從資本市場融得更多資金。
反訴“飛人”,索賠800萬美元
“訴訟已經1年了,但到現在也沒結果,‘飛人’喬丹方面甚至面對面的質證都沒有進行。”喬丹體育的一名負責人昨日告訴記者,去年“飛人”提起訴訟時曾約定于當年5月18日前提交所有證據,但最終提交證據時間延后了1個多月,此后其又以各種理由推遲開庭,到現在立案時間已經過去了1年,也沒有判決,而這類商標案的訴訟周期一般只有半年左右。
“拖延判決的真實目的就是阻礙我們上市。”喬丹體育昨天給記者發來的一份聲明稱,“飛人”喬丹與體育品牌巨頭耐克公司一直具有長期唯一排他性合作關系。而耐克自2002年起已先后10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但這些主張從未獲得支持。去年,喬丹起訴喬丹體育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3月和10月兩次駁回耐克對“喬丹”的商標異議,而在這些裁定做出后,耐克公司并未申請復審,默認了這些裁定。
喬丹體育表示,對于這樣一個已有行政機關裁定的商標糾紛事件,喬丹和耐克公司卻故意拖慢法院審理過程,并包裝成姓名權糾紛,專門設立網站進行大肆宣揚,是一種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行為。目前喬丹體育已經向泉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喬丹停止侵權行為,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恢復喬丹體育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據了解,泉州中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昨日記者多次致電耐克中國希望得到回應,并幫助聯系喬丹在此案中的律師,但均被回絕。耐克和喬丹本人是否會響應這一訴訟并再次“出招”,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
在強硬地進行反訴的同時,喬丹體育也表示將重新推進其IPO進程,“是喬丹的訴訟使我們的IPO受阻,那么我們就從解決這項訴訟開始推進上市進程”。
“重名”阻攔上市路
去年2月,喬丹體育這家福建晉江的本土體育品牌曾經離資本市場只有一步之遙。
早在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就審核通過了喬丹體育IPO的申請,按計劃公司將于去年3月底前正式掛牌上市。喬丹體育當時發布的《招股說明書》中,表示共計劃發行11250萬股,融資6億元用于生產研發和渠道建設。就在這份招股書中,喬丹體育曾以“需要特別關注的風險因素”提醒投資者:公司商號及主要產品商標“喬丹”與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的中文音譯名“邁克爾·喬丹”姓氏相同,但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并不具有特定性。喬丹體育和邁克爾·喬丹之間也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系,從未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產品宣傳。公司商號及注冊商標均不存在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或其他權利。
沒想到,《招股說明書》中的特別提示“一語成讖”。2012年2月23日,“飛人”喬丹宣布他已向中國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在他不知情且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的行為,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1萬元人民幣。
由于名人效應,“飛人”喬丹與喬丹體育之間的“姓名官司”迅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而因為企業至關重要的商標陷入官司,為了避免IPO時股價過低,喬丹體育暫時凍結IPO進程。
“在官司沒有判決的情況下,我們是不會啟動IPO的。”喬丹體育相關負責人昨日告訴記者,雖然證監會的批文在手,但這場官司直接影響到了IPO的股價高低,如果股票發行價過低,公司將遭受重大損失,所以只能選擇暫停上市進程。
專家觀點
商標搭“順風車”有風險
“雖然從官司的層面看,喬丹體育贏得訴訟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對國內類似商標的企業來說,這場訴訟也起到了一個警示作用。”商標訴訟專家、淘標網總裁羅成對記者說,根據我國法律,國外品牌和國內品牌出現重名時,并不能以此判定國內品牌侵權,同時民法通則中對于姓名權的保護也主要側重于人格權,并不針對商業利益權,因而從法律上講喬丹體育在這場官司中占有優勢地位。
但他同時也指出,雖然國內可以搶注國外品牌、國外名人的商標,但法律并不鼓勵惡意搶注,因而這種商標搭“順風車”的行為也有一定風險,如同喬丹體育一樣,這種影響可能在初期并不明顯,但在某一特定環節卻可能“發作”,尤其是在這些品牌走向國外市場時更加容易遭遇品牌糾紛。
“遭遇這種糾紛時,國內企業也應學會利用法律工具保護自己。”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洪濤對記者說,利用商標、知識產權糾紛延遲競爭對手上市步伐的案例,在國外屢見不鮮,而國內卻很少有,面對這種情況,企業反應要更加迅速,要學會合理高效地利用法律工具保護自己。“2012年國內體育品牌普遍表現不佳,現在推進IPO的成本要遠遠高于1年前。”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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