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LV系列商標侵權案宣判 4家公司12家商戶被判停止侵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3年05月29日 查看次數:1259
因商標被侵權,LV(路易威登)公司將新重慶小商品批發市場、金鷹女人街銀座商場、金海洋商場的經營管理者及商戶告上法庭,每案索賠30萬元。重慶市渝中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近日對14起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判決商場的經營管理者和商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2萬元至9萬元不等的賠償。
據查明,LV公司系“LOUISVUITTON”系列商標的所有人,該系列商標已在我國注冊,其中兩項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重慶新大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系新重慶小商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其委托重慶新行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該市場進行管理。重慶中飛商貿有限公司系金鷹女人街銀座商場的經營管理者。重慶長航金海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金海洋商場的經營管理者。
2011年8月,LV公司在重慶市渝中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在新重慶小商品批發市場、金鷹女人街銀座商場、金海洋商場內張某某等人經營的商鋪購買了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2011年9月、11月,LV公司兩次向3家商場的經營管理者發出警告函,要求制止售假行為。但直到2012年7月,LV公司仍多次在3家商場購買到假冒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隨后,LV公司對重慶新大陸公司等4家公司及張某某等12人提起了14件訴訟,請求判令上述公司及個人停止侵權行為,每案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等12人銷售的帶有原告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商品,由于被告未舉證證明其銷售行為取得原告授權,也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新大陸公司、新行線公司、中天公司、金海洋公司作為商場的經營管理者,在明知張某某等12人及其他商戶存在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時,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進一步擴大了原告的損失,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為商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法院綜合考慮原告LV公司注冊商標的注冊時間、公眾認知程度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侵權行為的范圍、性質、情節、持續時間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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