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侵權訴至法院 被告支付25000元賠償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3月13日 查看次數:1112
2014年11月7日,上海鋼之杰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和山東鋼之杰物資有限公司兩家“鋼之杰“因商標侵權案,坐在了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告和被告席上。 原告上海鋼之杰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發現被告山東鋼之杰物資有限公司將“鋼之杰“文字注冊為企業名稱使用,2014年6月17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公正與人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登陸域名為“http://gngzhijie.web.pl.cn/“的網站對相關網頁進行瀏覽,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同類商品上使用原告商標,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原告委托代理人對被告的經營場所內進行拍照,照片顯示被告在經營場所內使用“鋼之杰“字樣。原告以被告的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濱州市中級法院。 經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上海鋼之杰公司系預制鋼結構金屬屋面(墻面)建筑圍護系統產品的制造商。該公司系第1637611號“圖形鋼之杰“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于2001年9月21日被核準注冊,該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1年9月20日。經過調解,被告山東鋼之杰物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鋼之杰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25000元。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上海鋼之杰鋼結構建筑系統有限公司負擔;雙方當事人對于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據了解,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以上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新聞來源: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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