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商標中外文含義的不良影響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03日 查看次數:956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款中的其他不良影響一般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實踐中,大量商標由外文單詞構成或含有外文單詞,而外文單詞一般對應多個中文含義,如果其中部分含義有違我國道德風尚,是否必然禁止含有該單詞的商標注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審查判斷訴爭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訴爭標志中的外文雖有固有含義,但相關公眾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不影響對其顯著特征的認定”。該條規定雖然是針對外文商標顯著性的規定,但在判斷外文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時,也應當適用“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這一判斷標準。 在“GAMING G SERIES及圖”(下稱訴爭商標)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一公司在第9類錄像機、液晶電視、調制解調器、計算機主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GAMING G SERIES及圖”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類似商品上在先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該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僅在錄像機、液晶電視、調制解調器等部分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在其余計算機主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非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商評委同時認為,訴爭商標中“GAMING”,可譯為賭博,用于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進而造成一定的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據此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判斷訴爭商標英文部分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即應以“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英文單詞“GAME”對于中國公眾大多知曉其含義為“游戲、運動、比賽”,而單詞 “GAMING”雖然可翻譯為“賭博”,但也有“游戲”的含義。鑒于該單詞的“賭博”含義并非常用含義,不為公眾所廣泛知曉,且使用在計算機主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時,該類商品的相關消費者一般也會將“GAMING”與“游戲”含義對應。故訴爭商標使用在計算機主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其中含有的“GAMING”單詞并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基于上述以“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的判斷,法院并未支持商評委關于訴爭商標易造成一定的不良社會影響的認定,而是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計算機主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其中含有的“GAMING”單詞并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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