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侵權打擊力度提高法定賠償上限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22日 查看次數:1171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用改革的辦法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支撐。會議提出,首先要實行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快速維權機制,加大侵權行為查處力度,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賠償數額過低的問題久遭詬病,“侵權代價小,維權成本高”是權利人不得不面對的無奈現實。對于侵權人而言,“侵權了未必會發現,發現了未必會起訴,起訴了未必會勝訴,勝訴了未必會重罰,重罰了仍然有賺頭”,正是在這種邏輯怪圈和僥幸心理的支配下,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愈演愈烈。對于很多惡意昭彰的惡性侵權行為而言,建立在“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樸素原則之上的“填平原則”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在此基礎上,“加大侵權行為查處力度”能有效增大威懾力,體現出國家推動創新發展的決心和魄力。 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2013年組織完成的一次調查中,數據表明:在758件著作權侵權有效判例中,權利人經濟損害賠償訴求的平均金額為7.7萬元,法院判賠的平均額為1.5萬元。從各案件判賠支持度來看,有35.88%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31.13%的案件支持度在20%至40%之間,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為31.1%。在商標權侵權488件有效案例判決中,權利人經濟損害賠償訴求的平均金額為32.6萬元,法院判賠的平均金額為6.2萬元。從商標權侵權案件對于經濟損害的判賠支持度來看,約50%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為34.81%。這充分說明,在目前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權利人獲賠數額整體偏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法定賠償上限過低無疑是一個重要因素。這是因為,如果對于大多數案件法院都朝著法定賠償額的上限進行裁判,就會導致碰到更為嚴重的情形時無法評價的尷尬局面,造成適法不統一。正是為了給更為惡性、嚴重的商標侵權案件留下裁判余地,法院必須謹慎裁量,而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實際結果的偏低,客觀上使得侵權人更加肆無忌憚。為了破解這一局面,商標法第63條將法定賠償上限調整為300萬元,不但符合新的商標保護實際,而且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更為科學和合理。顯然,“提高法定賠償上限”,也是其他知識產權門類(專利、版權、植物新品種等)立法的大勢所趨。 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也是打擊侵權的一種有效措施。信用記錄一般包括五類信息:第一類是登記類信息,如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保登記等;第二類是資質類信息,如資質認定、執業許可、職業資格等;第三類是監管類信息,如行政處罰、禁入限制、責任事故處理弄虛作假、違反告知承諾記錄等,而侵犯知識產權受罰就屬于此類;第四類是社會責任信息,如納稅、公共事業繳費、執行生效判決和裁定、公益活動等社會責任信息;第五類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信用信息。不良的信用記錄,會導致個人或者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處于不利的社會評價地位,從而喪失交易機會或經營資質。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將大大提高侵權行為的成本,從而有效制約侵權行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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