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解百納商標歸屬將二審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1月26日 查看次數:1370
北京市一中院已作出一審判決:第一項是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關于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第二項是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做出裁定。 不過,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和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已于2010年1月中旬,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被告,以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屬不當注冊,同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號《行政判決書》的第二項判決,并改判為: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60日內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請求重新做出裁定。 由于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8年6月23日做出的《關于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即張裕集團擁有“解百納”商標的合法權利,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共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銷其裁定并撤銷對“解百納”商標的不當注冊。 日前,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已同意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張裕稱,經綜合研判,公司認為上述訴訟、以及其裁定或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解百納”產品銷售帶來負面影響。新聞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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