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等立案標準過高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3月08日 查看次數:1206
“應降低刑法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準,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河南省駐馬店市政協副主席,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河南省工商聯副主席,全國工商聯常委王銀良代表5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提出以上建議。 王銀良以一家知名企業為例,2007年至2009年底,在某地區共查獲涉及該企業的制假窩點9個,涉案人員21人,現場查獲假冒成品價值21萬元,查獲商標標識120萬件。可按照現行刑法的立案標準,只有5人被立案偵查。 王銀良說,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刑法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現行的五萬元立案標準過高,不利于打擊犯罪。對小商品而言,因其價格低,五萬元的假冒商品投放市場后,由于其輻射區域廣闊,查處后調查取證難度很大,容易使一些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逃避法律的打擊,致使一些制假多年的不法分子,長期逍遙法外。 王銀良說,目前對在制假現場查獲的商標標識、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假工具不計入立案數額,這也不利于打擊犯罪。同時,法律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把非法經營額及銷售金額定為二十五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這一標準也過高。在司法實踐中,假冒產品都是制假人通過一般商戶銷往市場,查處后執法機關對已分散售出的商品調查取證困難,容易使那些售假商戶逃避法律的打擊。 王銀良建議,從立法上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對現行刑法條款進行補充完善。首先,應降低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立案標準,建議由原來的立案數額五萬元降低為三萬元;對于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的,個人非法制假或非法經營額建議由三萬元降為兩萬元。同時,適當降低“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 王銀良還建議,非法經營額以生產廠家的市場定價為標準,不以制假或售假人的銷售價格計算;對制假現場所查獲的成品、半成品、注冊商標標識及制假設備,應計入犯罪數額;對因制假或售假被行政執法或司法機關查處兩次以上的,在立案時不受數額限制。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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