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擁有品牌原創、地利優勢的大樓業主,另一方是來自浙江溫州的精明個體戶,雙方為了爭奪“外灘十八號”的響亮商號,打起了官司,甚至就連曾經報道過“外灘十八號”酒吧的媒體也被牽涉在內。日前,這起由“傍名牌”引發的訴訟在上海市二中院有了結論。
原告方珩意房產公司是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8號“外灘十八號”大樓的經營者,為了經營好這棟知名建筑,該公司注冊申請了“外灘十八號”和“BUND18”的商標。同時還是“bund18”、“外灘18號”、“外灘十八號”等無線網址、通用網址的注冊人和
www.bund18.com網站的所有者。
2006年底,溫州的湯先生注冊了
www.bund-18.com和
www.bund18club.com網站。2008年1月29日,湯先生又在浙江溫州市望江東路111號港務大廈開辦了一家鼓樓外灘酒吧,但掛出的招牌卻使用了“外灘十八號”和“BUND18”。此后,湯先生又利用自己的網站為酒吧進行宣傳。2008年3月,“外灘十八號”酒吧的名字出現在了《私家地理》雜志上,在文章中,作者不僅多次提到溫州的“外灘十八號”酒吧,還在所附的《溫州指南》中記載了“外灘十八號會所”酒吧的店名、地址和網址。
得知此事后,珩意房產公司遂將湯先生和《私家地理》的主辦方告入法院,以不正當競爭和共同侵權為由,請求判令:湯先生停止使用并注銷相關網站及域名,登報致歉,賠償經濟損失等10萬余元;相關媒體應停止出版發行與溫州“外灘十八號”及“bund18”有關的內容,在《私家地理》雜志中登載致歉聲明。
庭審中,湯先生指出,珩意房產公司所說的侵權問題并不存在,賠償依據不足。媒體方被告也表示,與湯先生之間并無通謀和委托關系,不具有共同故意。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外灘十八號”大樓不屬于珩意房產公司的知名商品或服務,湯先生的行為不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也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珩意房產公司無證據證明湯先生和媒體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私家地理》上的系爭文章本身并不構成對珩意房產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但法院發現,湯先生注冊使用的
www.bund-18.com和www.bund18club.com網絡域名與珩意房產公司的網絡域名
www.bund18.com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對珩意房產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作為同業競爭者,湯先生在自己的店招及網站上使用“外灘十八號”以及“BUND18”等字樣,會產生引人誤解的效果,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湯先生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就此判決溫州湯先生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萬元。新聞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