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不可自行改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4月23日 查看次數:1231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注冊商標時,自行改變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的圖樣,與注冊商標圖案不一致,如文字、圖形、顏色及其搭配出現變動。這一行為是《商標法》所禁止的。 如某攝影室將注冊在第42類的一件服務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標志由3個漢字和一個特有花邊組成,商標的名稱與標志中的文字相同。被許可方在做廣告時,僅用了3個漢字,丟掉了商標特有的花邊。該攝影室以對方擅自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組合為由,要求與被許可方解除商標許可合同。被許可方認為,其在廣告中使用的是商標的名稱,絕非商標的標志,因而不存在違約行為。有關專家認為,商標名稱只是商業行為中的俗稱,在《商標法》中并無法律地位。被許可方使用商標標志中3個漢字的行為應視為對商標的使用。因此,被許可方的說法不能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實際上是改變注冊商標的標志,而這一被改變的商標成為一件新商標。對改變后的商標標注注冊標記,是一種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使用改變后的商標與別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主體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行為中,商標注冊人使用的商標標志是從核準注冊商標圖樣中派生出來的,與該注冊商標有直接關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維護商標注冊原則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商標注冊人特別要注意按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標志使用。尤其是圖文商標,既不能缺了文字,也不能少了圖形,注冊時有拼音字母的使用時也不能少,否則可能演變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或直接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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