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42號,2005年10月27日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2005年12月18日修訂)
二、申請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以下];
(二)股東出資:兩個以上股東最少出資3萬元,一人公司最少出資10萬元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三、申報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2份);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五)個別特殊行業需要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決定書)、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監事會決議由監事簽字。
(八)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九)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十二)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十二)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提交的材料應打印在A4規格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