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中出現的被許可人矛盾應由商標所有權人負責解決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10日 查看次數:1186
在生產與銷售活動中,商標所有權人經常通過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將商標專用權部分授予不同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下統稱被許可人)。但在有的情況下,為了平衡不同被許可人之間的利益和關系,商標所有權人會采取劃分商標許可使用地域的方法,一個地域只允許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禁止被許可人跨出約定地域使用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前一個被許可人到后一個被許可人所在地域銷售使用商標所有權人商標的商品,那么,前一個被許可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否應當由行政機關追究前一個被許可人的行政責任? 從被許可人承擔的法律義務看,被許可人不得擅自改變商標圖案,不得超過許可期限使用商標,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標。同時,被許可人使用商標商品的質量應符合商標所有權人的要求,被許可人在使用商標的商品上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從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法定情形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共規定了5種情形:一是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的;四是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是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顯然,無論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被許可人跨區域銷售使用商標所有權人商標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從商標許可使用的類型看,商標使用許可一般可分為3類,即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僅允許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在內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使用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僅允許由商標所有權人使用和一個被許可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區、合同規定的商品等方面使用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因此,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同時許可多個被許可人在不同地域使用其注冊商標,應當屬于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種類。普通使用許可的特點在于允許多人同時使用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既包括不同的被許可人,又包括商標所有權人自己)。 因此,如果一個被許可人對另一個被許可人的銷售行為提出異議,應由商標所有權人追究相關被許可人的違約責任,處理被許可人之間的經濟補償問題,而不應該由行政執法機關追究相關被許可人的商標侵權責任。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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