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瑜”并不一定對應宋楚瑜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7月07日 查看次數:1281
“劉德華”商標爭議過后,“楚瑜”商標又遇到了麻煩。湖北人戢磊申請在酒類產品上注冊商標“楚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認為,該“楚瑜”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聯想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從而產生不良影響,予以駁回。“楚瑜”商標會不會帶來“不良影響” ?戢磊將商評委告上法庭討說法。 商評委:“楚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 2006年11月22日,戢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第5738514號“楚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飲料、米酒、清酒、蒸餾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飲料)等商品上。 2009年3月26日,商標局以“楚瑜”商標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為由,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戢磊不服該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09年11月23日,商評委作出“第31494號駁回‘楚瑜’商標”的裁定。 宋楚瑜是親民黨主席。2005年,宋楚瑜訪問中國大陸,其與中共中央總書記的會見被海內外媒體稱為“歷史性的握手和歷史性的會見”,為推動兩岸關系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第31494號裁定中,商評委認為,第5738514號“楚瑜”商標易使消費者聯想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該文字作為商標使用在燒酒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評委作出“楚瑜”商標予以駁回的裁定。 “‘楚瑜’的詞義根據一般人的理解,明顯不存在反黨、反政府、反人民及暴力淫穢、宣揚封建迷信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不應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予以駁回。同時,該項規定屬于商標禁用條款中的兜底性條款,依據該條款進行商標審查時,尤其需要針對特定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適用情況。”戢磊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認為,“楚瑜”商標具有獨立含義,應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一審:“楚瑜”不是宋楚瑜 “楚瑜”商標會不會產生不良影響?雙方意見相左,戢磊將商評委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 經審理,北京一中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應就社會公眾對商標標識通常所認知的含義進行判斷。本案中,“楚瑜”商標為中文文字“楚瑜”。“楚瑜”并非漢語固有詞匯,亦無特定含義,但按照漢語的一般認知習慣,社會公眾未必會將該詞的含義理解為人名 此外,北京一中院還認為,即使“楚瑜”商標存在理解為人名的可能性,因人的姓名需“姓”與“名”結合為一體時始指向特定的主體,如果僅為“名”,則可能指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楚瑜”與宋楚瑜并沒有形成唯一或特定的對應關系,難以確定社會公眾一看到“楚瑜”商標就會聯想到宋楚瑜,從而產生不良影響。基于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商評委關于“楚瑜”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認定錯誤。 一審判決后,商評委不服,其始終堅持在第31494號裁定中的意見。目前,商評委已提起上訴。 專家:商標申請要堅持誠信原則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一條兜底條款,適用該條款用放在客觀的背景下去考慮,普通消費者會不會產生混淆,從而進行誤導。”路浩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商標部經理楊麗萍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審查工作中,這一原則需要彈性地把握,要考慮商標本身的內容、產品的性質和相關事件的影響力等各方面因素。她認為就本案而言,“楚瑜”商標注冊在酒類產品,與政治并不相干,應該不會存在不良影響。 據記者了解,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而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往往被視為具有政治不良影響 中華商標協會中企商標發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就呼吁,我國法律界堅決抵制此類同名申請。他表示,宋楚瑜是臺灣地區著名的政治人物,基于政治原因,兩岸關系考慮,將“楚瑜”注冊為商標,都不應給予支持。更重要的是,商標法屬于民法范疇,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將名人的名字申請注冊為商標,申請人在主觀上就違背了誠信原則,應不予支持。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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