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告“香水魚” 法院判沒侵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08月30日 查看次數:1371
在調味品包裝上正當使用“香水魚”、“香水雞”等名稱,是否侵犯了注冊商標“香水”的專用權?成都商報記者29日獲悉,成都中院日前對一起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自貢百味齋食品公司在“麻辣香水魚”、“麻辣香水雞”、“18味香水雞”濃縮底料的商品名稱中使用“香水”文字,僅僅是對菜品風味、形態等特色的描述,不構成對重慶三九火鍋底料廠“香水”文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重慶三九火鍋底料廠于2002年5月擁有了注冊商標“香水”的專用權,其核定使用種類為調味品。從2005年開始,該火鍋底料廠發現,自貢百味齋公司在“麻辣香水魚”、“麻辣香水雞”、“18味香水雞”等濃縮底料的商品名稱中將“香水”作為商品名稱,該廠認為該公司這樣做,是在誤導公眾,侵犯了其就“香水”文字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 但自貢百味齋食品公司稱,早在2002年之前,該公司就已經開始生產“香水魚”、“香水雞等系列調味品,而且“香水雞”、“香水魚”屬于傳統川菜品種,“香水”只表明風味和特色,在名稱中使用“香水”只是對商品的自然屬性和效果的描述。同時,該公司認為自己的產品明確標明了“家旅牌”,自己是有商標的,不存在誤導公眾。 該案經成都中院一審,日前已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麻辣香水魚”濃縮底料的商品包裝上,“香水”文字均只出現在商品名稱中,這樣的使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正當使用,不構成對“香水”文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院認為,“香水”本身不是一個臆造的詞匯,其原本就具有“帶香味的液體”之含義,用在火鍋底料的商品名稱中,能夠讓相關公眾聯想到菜品所有的香氣撲鼻和湯底的特色。“香水”文字出現在“麻辣香水魚”的產品名稱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功能性的,即描述了該調味料對菜品風味、形態等作用。 同時,法院還認為,“香水”商標是重慶三九火鍋底料廠2002年獲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在這之前相關公眾就已知悉了含有“香水”文字的底料商品名稱,而“香水魚”、“香水雞”這些商品名稱中的“香水”字樣并不足以標識商品的來源和生產者,從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出發,不構成對涉案“香水”文字商標注冊專用權的侵犯。新聞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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