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商標侵權之爭見分曉 標注南麂地名不算侵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0月27日 查看次數:1297
“南麂島”是知名地名,是我國第一批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但同時,“南麂島”及“南麂”字樣又是浙江省溫州市平陽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那么,南麂島上的漁業制品企業是否可以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南麂島”地名而不構成商標侵權呢? 近日,浙江省高院終審判定:溫州南麂島海之韻漁業有限公司在大黃魚塑料包裝袋和包裝紙箱上標注“南麂”和“南麂島”字樣,在同時標注企業名稱和自有商標的情況下,屬于對知名地名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該案的原告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開發南麂島大黃魚產品為主的企業,并注冊了“南麂島及圖”、“南麂及圖”等商標。2009年年初,該公司發現溫州南麂島海之韻漁業公司銷售的海產品外包裝袋上使用了與其已注冊的商標相似的字體、位置及整體包裝設計,為此將海之韻漁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202萬元。 浙江省高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注冊商標含有地名,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正當使用該地名來表示商品與產地、地理位置等之間的聯系。 據悉,這起長達近2年的訴爭,曾引發知名地名使用和商標專用權該如何平衡之爭。業內人士表示,這一判決對當知名地名被注冊成商標時,該如何判定公眾對地名的使用權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新聞來源:溫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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