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牟利為何愈演愈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0年11月01日 查看次數:1171
商標網絡轉讓的交易近幾年異常活躍,有業內人士披露叫價最高的不是創意商標,而是那些與已有品牌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注冊一個商標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成功轉讓出去最高的可獲利百萬元甚至千萬元。暴利讓大量小公司專門盯住搶注商標的機會,及時“撿漏”,注冊一些有價值的商標,然后謀求加價轉讓。 近年來,類似與法律打“擦邊球”的商標注冊行為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一個又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注冊商標。無論外界對此的爭議有多大,一句“我是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事”足以壓倒質疑之聲。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每個自然人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這種申請的權利是自由的。《商標法》中并沒有關于搶注類似商標的規定,相關法律的欠缺無疑導致了搶注行為愈演愈烈。這不僅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而且對《商標法》的法律權威性提出了挑戰。因此筆者認為,商標法也應該據此作出相應的調整。 首先,應當拒絕那種實無所指的“空殼商標”注冊。注冊商標的使用是為了滿足注冊者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之需。而這些搶注“空殼商標”者并不是為了經營商品,只是為了買賣商標從中牟利。注冊商標的審批是一個嚴謹而繁瑣的過程,需要經歷查詢、填表、審核、交費等一系列相關手續,大量以牟利為目的的“空殼商標”無疑是對商標注冊資源的極大浪費。 其次,明確注冊商標的受理范圍,杜絕諧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出現。“空殼商標”的一個普遍特點就是千方百計地想與一些名人或產品拉上關系,制造出一種所謂的“眼球經濟”。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有“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的規定,但是怎樣才會產生誤認和混淆,什么樣的影響才是不良影響,這些問題卻語焉不詳。“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屬于國際慣例,但是我國商標法在這些內容上還有待完善。 《商標法》的實施旨在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買賣商標牟取暴利的行為嚴重背離了《商標法》設置的初衷,理應予以叫停。新聞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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